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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发布日期:2016-04-08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和《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》(鲁编办发〔2012〕14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“中国共产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”印章、“潍坊工程职业学院”印章(红印和钢印)、党委书记名章、院长名章和签字章、冠以学院名称的专用印章和内设机构印章等。

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停用。

(一)“中国共产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”印章、“潍坊工程职业学院”印章(红印和钢印),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制。

(二)经学院批准设立的机构刻制印章,须事先根据有关设立机构的文件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。经办公室主任审核、院领导签字后,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。

(三)印章刻制好后,需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,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之后,开始启用。

(四)因机构更改名称需重新刻制印章,新印章刻制好后,使用单位以旧换新,旧印章由党政办公室验收留存印模后,统一封存或销毁。

(五)机构撤销后,须停用印章,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,办理好交接手续,统一封存或销毁。

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。

(一)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、颁发的各类证书、出具的证明、签署的各类申报材料和出国政审等重要文件、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及其它事由用印。

(二)学院行政印章用于以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、报表、项目申请书、成果申报书、合同(协议书)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、院级证书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、聘书、招生录取通知书、证明和公告、介绍信等。

(三)学院钢印用于学院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离退休证、结业证、任职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件。钢印不能作为文件、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,不能独立使用。

(四)院领导个人名章用于毕业证书、聘书、以院领导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、函件、有关报表及院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程序。

(一)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的公文、信函用印外,其他用印(包括学院党政印章、院领导名章和签字章)须填写《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用印登记表》。

(二)以学院名义签定的各类合同(含意向书)、协议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,须经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,分管院领导审核,报请法人代表(院长)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
(三)与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用印,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部门公章,分管院领导签批。

(四)本院教职工因私需用学院印章的,须经所在部门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用印;特殊事项须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。

(五)其他特殊情况,须经有关院领导签字后用印。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、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,须经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。

(六)各级内设机构的印章和冠以学院名称的各种业务专用章,经同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,可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对外使用。

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用印。

(一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;

(二)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;

(三)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、空白奖状等;

(四)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。

(五)用印内容需要核实或内容不实。

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。

(一)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学院有关印章,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。各部门印章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。

(二)印章保管地点要求安全保险,用印后或印章不用时,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。

(三)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需由用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报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,方可带离办公室,由印章管理人员携章前往用印。

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以前颁发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。

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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