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及宝贵财富,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,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。
二、各单位、个人需借(查)阅档案资料时,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,并写明查阅者的利用目的、要求和范围,具体办理借阅手续,档案、资料要在接待室查阅,如遇特殊情况非借出不可的,必须按规定办理借出手续,查阅重要的档案资料需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。
三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原件时,按照规定批准后,方可抄录。
四、凡借出的档案、资料应限期归还综合档案室,管理人员对借出的档案、资料要进行检查,并在登记簿上加以注销,立即存入库房。
五、借阅档案、资料人员,要爱护档案,不准私自摘录、翻印和任意转借,不准圈注、划道、添减字句,不准污损折卷,严禁失密泄密,如发生上述情况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六、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天,需要延长借阅时间,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,重新办理借阅手续。